前 言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好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泽被天下,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载入党章和宪法,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十九大将“美丽中国”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之一,并作出具体部署,明确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题,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应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责任。2021年6月,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
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位国家治理全局,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职能作用,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有机统一,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刑事检察方面
1.受理审查逮捕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65432件109848人,比前五年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55.66%和74.14%。其中,2018年至2022年批准逮捕人数分别为15095人、19462人、12106人、12865人、6188人(图1)。
2.受理审查起诉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09957件353223人,比前五年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112.75%和92.66%。其中,2018年至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分别为57991人、68546人、70201人、78240人、78245人,2022年较2018年上升34.93%(图2)。
3.罪名分布相对集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狩猎罪、滥伐林木罪等六个罪名。五年来,受理审查起诉这六个罪名案件共171013件291981人,分别占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总件数和人数的81.66%和82.88%。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案件零星散发,每年只有个位数,无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案件(图3)。
4.案件处理类差明显。在受理审查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动物资源类犯罪的人数占比最大、不诉率最高,说明这几类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占比较高;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植物资源类犯罪不诉率最低(图4)。
5.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受理审查起诉数总体下降,破坏资源保护类案件受理审查起诉数总体上升。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2343件6315人,比2018年分别下降37.37%和31.72%。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资源保护犯罪案件43850件71307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41.87%和46.30%。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罪等动物资源类犯罪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如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动物资源类犯罪案件23604件36985人,较2018年分别上升228.88%和183.67%(图5)。
6.不同罪名呈地域性分布。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江苏、重庆、河南、湖南、浙江、四川等长江流域省份相对多发;非法狩猎案件,广西、河南、云南、贵州等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省份相对多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内蒙古、云南、黑龙江、吉林、河南等土地资源丰富的省份相对多发;污染环境罪案件,广东、河北、江苏、山东、浙江等省份相对多发。
7.共同犯罪居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各罪名受理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案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超过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和非法采矿罪案均涉案人员比最大。五年来,污染环境罪受理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案均2.55人,提起公诉被告人案均2.38人;非法采矿罪受理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案均2.55人,提起公诉被告人案均2.41人。一方面体现出该两类案件多为多人犯罪,另一方面体现出该两类案件呈全链条打击态势。
(二)民事检察方面
1.案件极具地域性特点。因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客观原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凸显地域特色。案件受理数居前三位的分别为山东、湖南、广西,占到全部案件数的41%。案件涉及土地、矿产、渔业、水资源等领域,有进一步扩展趋势。
2.案件类型多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案件基数少,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直至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案件监督类型仍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为主,占到全部案件类型的46%。除此之外,还包括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办理案件类型全面,职能履行方式多样,覆盖面广。
3.案由相对集中。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案由。申请监督主体不仅包括侵权人、排污者还包括受害方,监督理由主要集中于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面。
4.监督方式多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助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三)行政检察方面
1.案件领域与类型主要集中于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且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检察案件6.3万件,其中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5万件,占71.4%。2022年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13209件,相较于2018年上升648.9%,年均增长129.8%。
2.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或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环境污染处罚、占地规划许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开采审批、土地征收、林权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行政裁判监督案件4112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879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3385件。针对停止污染物排放、环境处罚款缴纳、水土补偿费缴纳、违法占地建筑物拆除、矿山生态修复、固体废物处置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不到位问题,共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58763件,提出检察建议50157件。
3.案件分布相对集中,具有一定地域特色。因林地、草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地理分布原因,2018年至2022年受理案件数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内蒙古、云南、贵州、吉林,占51%。如云南、贵州、吉林三地因森林资源比较丰富,涉林权纠纷案件较多。
(四)公益诉讼检察方面
1.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规模逐年递增。2018年至2022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数分别为59312件、69236件、83744件、87679件、94923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22年较2018年上升超过60%。2018年至2022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数占全部公益诉讼办案数的比重分别为52.41%、54.55%、55.36%、51.64%、48.59%,始终保持在50%左右(图6)。
2.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监督类型,除传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外,还涉及森林病虫害、珍稀鸟类、濒危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文物、自然遗迹等,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3.绝大多数案件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以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93.9%的案件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在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39489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诉讼24202件,其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23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1966件。
二、服务大局“强办案”,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力度
全国检察机关始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加大检察办案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最高检连续三年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期间,紧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点难点,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2250余件4210余人,起诉3068件7270人,对山东省刘某强、安徽省王某山等3件跨省跨区域重大污染环境案及时挂牌督办。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发布最高检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两批9件,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7件,指导破解专项行动难题,坚决遏制危险废物案件多发势头。最高检联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聚焦包括水体污染违法、固体废物违法、尾矿污染违法、野生动物保护违法在内的七个方面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打好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攻坚战、持久战。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利用某货运平台发布非法运输危险废物铝灰的货运消息,导致近2000吨的铝灰被非法倾倒、处置,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从严打击犯罪,追回1800余万元经济损失,并且推动当地建立了年处理4.5万吨铝灰能力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支持起诉案,侵权人造成土壤污染影响周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且拒不处理因泄漏导致污染的土壤。检察机关支持该县环保局提起民事诉讼,监督判决执行到位,使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瑶族乡濂溪村与清溪村山林权属行政争议一案,经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并指令再审,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责令政府重新确权,持续多年的山林权属争议得以解决,维护了权利人的林地权益,推动区域内的山地林木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山西省检察机关立足山西煤炭大省、农业大省实际,紧盯大气、水、耕地污染等重点问题。针对煤矸石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山西各产煤地市全面开展“聚焦煤矸石治理、服务高标准保护”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突出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有成效的案件。
(二)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贯彻党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战略部署,依法严厉惩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设立并连续举办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制定实施《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形成长江保护检察“一盘棋”局面,以长江生态保护修复为重点,“量身定制”检察方案。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四批44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典型案例,有效指导案件办理。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通知》,推动长江流域19个省级检察机关及相关地市级检察机关出台21个协作机制。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线索集中研判交办,部署沿江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协同推进问题整改。针对长江沿线港口众多、船舶流动性大,反映多年的船舶污染问题,最高检直接以公益诉讼立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沿江11省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的案件“1+N”模式,上下一体、分层监督,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50余件,有效推动解决一批长江船舶污染治理难点、堵点问题。五年间,共办理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900余件10400余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16200余件26600余人,长江流域违法捕捞、污染环境、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安徽省检察机关与省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制定《安徽省河道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形成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合力。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办理龚某某等人以码头疏浚名义,在长江干流枝江段盗采江砂非法获利4300余万元案,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1200余万元。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9尾的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44万余元。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办理的唐某某与扬中市兴隆街道福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涉合同约定出租长江干线防洪堤外江滩地,并允许承租人在江滩地上建设房屋,对长江防洪安全构成威胁。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对案件进行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依法移送公益诉讼监督线索,保护长江岸线生态环境。
(三)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依法惩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最高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紧紧围绕“安全黄河、生态黄河、发展黄河和文化黄河”目标,发布12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引领全社会共抓大保护,守护黄河安澜。联合水利部举办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部署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等工作,集中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损害黄河生态环境、威胁河道行洪安全、黄河流域违法取水等问题。联合发布11件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发布7件行政检察守护长江黄河长久安澜典型案例,凝聚黄河保护治理合力。沿黄九市联合会签《黄河流域(山东)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框架协议》等跨区域协作配合意见,强化流域司法保护。五年来,共办理黄河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900余件7800余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000余件8100余人,有力打击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组织他人在黄河支流西闫乡沙河盗采黄砂对外销售,案发后拒不供述盗采及销售行为。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走访证人、查询姚某强及其家属案发时间段全部银行交易明细、向购砂人逐一核实,查清姚某强盗采河砂的全部销售数额为390余万元,有效打击了黄河流域盗采犯罪。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检察院办理杨某某、扎某甲等人在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若尔盖、红原高寒沼泽湿地盗挖泥炭1600多立方米、非法获利21万余元一案,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深入藏区、牧区开展资源保护宣传活动,实现治罪与治理有机统一。陕西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龙确认合同无效监督案中,以合同无效提出民事抗诉,对于违法转让砂场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维护了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治理秩序。甘肃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积极开展“水治理”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针对黄河流域沿岸附近水体污染、水域侵占、污水排放等问题向辖区水务局等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1件,推动黄河沿岸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四)不断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切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发布14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高度关注近年来部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有所偏离的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危害野生动物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解决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罚规则等重大实践争议问题,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自该司法解释施行后,2022年5月至12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案件1026件1643人,同比下降44.09%和37.93%;批准逮捕133件190人,同比下降81.93%和82.41%;受理审查起诉6367件9864人,同比下降21.78%和20.90%;提起公诉2476件3882人,同比下降47.16%和46.15%;不起诉6243人,同比上升47.21%。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省检察院指导下,深入审查分析、客观评价非法交易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性质和情节,对一起涉非法交易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案犯罪嫌疑人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助推司法解释修改完善。
为加强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明确“非法移栽”野生植物的行为性质及处罚原则,确保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准确、统一适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五年来,共提起公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3894件5535人。贵州省陆某某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盗割2600年树龄的古楠木王,非法获利31万余元,剑河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人认购98万余元碳汇,承担修复救助费用29万余元,并由涉案15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
(五)积极助力矿产资源保护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批示精神,积极履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中国海警局部署沿海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开展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惩治涉砂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海洋生态安全。联合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发布14件“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附随采挖行为的定性处理标准,有效指导案件办理。各地检察机关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11627件22050人,提起公诉15164件36549人。江西省水利厅在十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中,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对全省涉砂石犯罪线索由省水利厅审核把关后,统一移送省检察院,解决“涉砂”犯罪线索移送不通畅的问题。山西、山东、四川、青海、西藏等地检察机关办理多起以“沙霸”“矿霸”为代表的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恶案件。贵州省册亨县翁某某等人在仅有探矿权,没有采矿权的情况下,采用“以采代探”的方式盗采煤炭矿产资源29万余吨,销售得款10408万余元,获利4634万余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百余条取证意见,夯实证据体系,后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指控有理有据有力,最终翁某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万元。河北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违法违规矿山采砂场治理专项活动”,公益诉讼部门立案321件,关停不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102 家,强制拆除非法洗砂场16个,督促23家有主体责任的矿山、采砂场投入资金638.91万元,治理修复受损矿山生态环境面积268.89亩。
(六)坚决守护农用地保护红线
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重大决策部署,从严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守护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最高检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五年来,共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4266件5674人,提起公诉20137件26106人。黑龙江省检察院与省政府开展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中发现王某从村民处租用农用地采挖泥炭土晾晒后出售,销售价值共计320余万元,致使9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检察机关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专项活动,公益诉讼部门立案1422件,推动保护和恢复黑土地9000余亩,追偿、补偿损失700余万元。贵州省台江县检察院在开展政法大走访时,针对群众反映的被流转的土地长期闲置以及拖欠土地流转费用等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村民被拖欠的土地流转费得以兑现,被闲置的土地在政府的指导下逐步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草原林地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将刑事惩罚与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相结合,破解了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
(七)全面加强法律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最高检连续四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监督10020件,撤案监督8049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9177件,追捕2771人,追诉7130人,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1358份,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601件,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同时,用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重大疑难复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五年来共提前介入1899件,实现监督端口前移,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办案,提高办案质效。河北省任丘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所占农用地相邻,但无共同占地故意,各人所占农用地数量均未达到入罪标准,遂监督撤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时,发现范某某等4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1920吨的案件线索,遂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一家涉案企业,4名被告人及涉案企业均获法院有罪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依法追捕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袁某某,在袁某某潜逃7年归案后,又依法追诉11名同案犯,全部被法院判处刑罚。河南省宝丰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污染环境案中,历时五年,持续监督、追捕追诉26名同案犯,全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针对生态环境案件量刑轻缓化、量刑或附加刑适用明显不当等问题重点开展监督,依法提出抗诉6件,纠正法院审判活动违法23件次。
三、深化共识“强协作”,构建生态检察一体化保护新格局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认真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强化检察一体上下联动,深化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新格局。
(一)强化检察一体上下联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家战略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开展三大攻坚战、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对重大疑难复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挂牌督办9批30件,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行业监管漏洞治理到位,形成上级检察机关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各地因城施策的生态检察格局。公益诉讼部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公益诉讼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最高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中51件线索挂牌督办,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全部立案,有效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最高检对南四湖水域污染问题直接立案,调用四省检察官办案,助力地方政府携手治理,统一污水排放标准及保护区煤矿退出方案,清理固体废物垃圾、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养殖,历时10个月初现一湖碧水。江苏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建立重大环境资源类案件三级把关制度的通知》,针对重大疑难复杂和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实行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增强办案合力,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安徽、四川、江西、福建等多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加强办案指导,提升办案质效。
(二)强化跨部门协作
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协作的纵横向网络,增强服务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的聚合效应。最高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着力强化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督办,畅通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渠道,不断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机制,实现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督办工作办法》,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支持补位作用,助推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修复。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等机制,共护美丽河湖、绿水青山;联合召开“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维护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发布协作意见和涉水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全国90%以上省级检察机关、80%以上市级、县(区)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会签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治理机制,强化“司法+行政”履职合力。福建省检察院制定《关于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海洋强省建设的意见》,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等6家单位会签《关于在涉海洋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组织全省沿海七地检察机关制定《守护福建海岸线生态检察协作机制》,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牵头的打击非法采捕红珊瑚、常态化整治非法采运海砂等专项工作。重庆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多次召开工作联席会,围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管辖、公益诉讼、信息共享等工作深入交流,达成共识。四川省雅安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管理分局等部门会签《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着力解决大熊猫国家公园成立后在执法协作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贵州省检察院与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等八家单位共同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依法惩治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13个师分院均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了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工作联系、案件移送等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快形成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合力。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联合相关厅局会签《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关于破坏草原林地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等,强化行刑衔接,破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办理中专门性问题认定难题。上海、广西等11个省级检察机关以及杭州、郑州等29个市级检察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专门出台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依托相关工作机制,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1056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2亿余元。
(三)强化跨区域协作
保护自然,必须顺应自然。江海奔流不息,物种迁徙生存,广袤的自然并不以固有行政区划为界。最高检制定《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指导意见(试行)》,推动建立跨省办案协作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分头治理、联动性不足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环境地域、流域特点,纷纷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全国区域覆盖率90%以上,改变了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兵作战模式,从流域治理的高度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新模式,提高执法精准度又增强了协同统一性。沪苏浙皖四地省级检察院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川甘青三地检察院、法院联合签署《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甘肃省检察院组织召开西北五地六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联席会议”,与四川、云南、青海、新疆及兵团检察机关签订青藏高原、黄河上游等生态区域协作机制,共同解决“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问题,推进区域系统治理。
(四)强化内部协作配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四大检察”紧密关联,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需紧密配合、共同发力、齐抓共管,不断扩大“刑事+公益诉讼等”多重监督的叠加效应。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着力增强部门合力,加快形成整体优化、协同集成的检察工作新格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开展的《“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加强与公益诉讼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此类案件执行监督中持续发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更好的成效。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抽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检察技术为主要办案力量,集中指导和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四大检察”监督案件。黑龙江省检察院林区分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密切配合,与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同联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森工企业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管林治林责任与民事检察衔接机制,形成保护林业资源的合力。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检察院创新民事、公益诉讼“一条龙”工作法,办理的岳某某等人不履行倾倒危险废物处置费执行检察建议案,促使法院强制划扣岳某某名下约30余万元存款,顺利推动该案执行,弥补生态环境损失。
为加强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明确“非法移栽”野生植物的行为性质及处罚原则,确保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准确、统一适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五年来,共提起公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3894件5535人。贵州省陆某某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盗割2600年树龄的古楠木王,非法获利31万余元,剑河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人认购98万余元碳汇,承担修复救助费用29万余元,并由涉案15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
四、聚焦源头“强治理”,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进而促进诉源治理达到标本兼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自觉融入国家治理、生态环境治理,敏于发现典型个案、类案背后反映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问题,多措并举,促进各类问题标本兼治,助推提升治理效能。
(一)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对于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研分析,积极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向地方党委报告,向上推动解决,通过“督”和“帮”的形式,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和社会治理薄弱点。重庆市检察院针对武陵山区群众因保护庄稼、人身安全引发的非法狩猎案件高发问题,向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促成启动《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针对辖区普遍存在非法销售禁渔工具的现象,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一起由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裁判案件中,发现案中涉及的河道污染的线索,在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争议纠纷的同时,对河道、水源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向水资源保护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涉案河道的水质污染情况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针对盗采海砂违法犯罪猖獗,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撰写调研报告,推动住建部等15家部委联合发文,开展海砂整治行动,建立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二)强化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工作
创新检察技术应用,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政法大数据平台、三维全景影像技术等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增强现代化办案手段在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的应用。最高检与中科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加强协作,推进卫星遥感和技术检测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各地检察机关将大数据信息平台、无人机、快速检测设备等运用到办案中。上海市检察院开发“沪渔一网通”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打通行政、公安、检察三方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以数字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四川省天全县检察院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技术,对全县生态资源、动植物保护案件数量、地域分布等进行划分,打造野生动植物一体化保护协作中心,实时进行野生动植物监测、森林防灭火预警等,有效解决线索发现难题。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探索引入北斗导航科技赋能生态检察工作,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对密云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异常影像变化和异常数据发现捕获的方式,识别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提升破坏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发现能力。安徽省16个市级院快速检测实验室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广东省检察院研发全国首个省级无人机管控平台和无人机取证管理系统。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恢复性司法
在坚持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个案的特点,将从严打击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相通。根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具体情况,在全链条打击的基础上,分层次分责任处理涉案人员,对犯罪的源头企业及主管人员、中间链条经营者、组织者和主要获利人员应依法重点打击,对于提供运输工具、起辅助作用,参与程度较轻的人员,结合相关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中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修复深度融合,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共同为生态修复开出“良方”。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江苏某上市集团子公司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对主要负责人员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督促涉案公司缴纳54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指导企业开展自上而下、自内向外的全方位合规整改,助力集团及旗下18家子公司、分公司全面合规,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西藏自治区昂某等人盗伐国有川西云杉216株,立木蓄积356立方米,昌都市卡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昂某等人被判处补种川西云杉树苗2160株,恢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在办理新湖农场系列毁林开荒案件中,确立“统一标准、考虑情节、依法处理”工作原则,依法妥当处理涉案的170余人,同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公益林保护实践,确保补植复绿成活率达80%以上。
(四)做实行政检察助推社会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中,通过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促成和解等多元措施,五年来,共化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争议1933件,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缴纳罚款、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补植复绿等义务。敏于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的共性问题,制发行政类案检察建议494件,推动诉源治理。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针对墨江县龙马电站库区非法网箱养殖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情况,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搭建磋商平台,推动双方对网箱拆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利用行政争议化解的方式,保护了水库水生态和水环境。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过程中,分析、总结出行政执法部门在环保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从消除违法状态、规范查处行为等方面向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并获采纳整改,有力推动环保执法落实落细。
(五)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治宣传
坚持司法与普法相结合。抓好主流媒体阵地的“正能量”输出,同时依托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创新普法宣传方式;通过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节日节点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等方式,扩大宣传效果,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引领作用,将案例编选和发布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的重要载体。五年来,最高检共发布生态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44件,典型案例52批307件。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公益诉讼线索专栏,研发“随手拍”在线举报平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探索与社会公益组织在案件线索移送、专业领域研究、专家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云南省检察院一部检察官在COP15(《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国家网络视频演讲大赛上生动讲述了检察机关救助西黑冠长臂猿“小平安”的故事,荣获决赛一等奖。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全面推行长江生态法治志愿者服务承诺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登记在册志愿者260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针对在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编写《新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图解》,收录在新疆常见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植物53种,详细介绍植物形态特征、生态习性、保护价值以及图片,实现普法可视可感。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引领打造汨罗市矿山治理法治教育基地、汉寿县西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教育基地和资兴市东江湖区替代性修复法治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教育、警示、预防”功能。
五、夯实基础“强能力”,促进生态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检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检察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能要求很高,必须持续深化生态检察办案专业化建设。
(一)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最高检组织编写了《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指导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联合最高法颁布相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共同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首个司法解释《关于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强化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制发最高检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批5件,为基层办案提供指引。会同生态环境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加强调研和分析,制定办案工作指引,会签联席会议纪要,开展法院、检察院、公安、行政执法机关的同堂培训,进一步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湖南省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制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明确采矿类犯罪入罪标准;天津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会签《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海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海上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上海、浙江、江苏、福建、重庆、四川、安徽等地检察机关制定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等多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的证据指引、“办案大全”,提升办案质效。
(二)加强生态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
最高检连续3年评选110个单位和220人为打击危险废物先进集体和个人,积极发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引领、带动作用。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专业化集中办案模式,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办案检察院和环境资源办案团队。青海省在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基础上成立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全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上海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全市17个基层检察院全部单设公益检察室,实现三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机构单列;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徐州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河南省涉黄河流域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集中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重庆市三级检察院设立44个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配备140余名长江生态检察官。湖南省检察机关设立湘江流域、环洞庭湖、环东江湖等专业化检察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62个。陕西省潼关县检察院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并分别成立秦岭、黄河两个生态环境治理办案团队。
(三)完善环境资源领域智慧借助工作机制
最高检研发“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借助外脑智慧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截至2022年底,平台共录入志愿者2.7万余名,完成注册志愿者1.9万余名,提报案件线索3000余件,向办案系统正式推送有效案件线索1700余件,发起案件咨询240余件。组建全国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入库技术专家832名。协调司法部公布58家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全国检察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在行政检察部门履职共5746人次,其中来自自然资源部门721人,占11.81%;生态环境部门647人,占10.60%,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检察听证、参加案件讨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等助力行政检察履职。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与浙江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杭州市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等专业机构达成合作,建立非法捕捞等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评估机制和专家智库。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托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联合重庆市检察院经征求两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确定四川大学、西南大学等8家单位及其12名专家在内的白名单,两地检察机关对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意见互认,专家资源共享。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发现难、认定难、打击难等特点,成立全市首家生态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2名全国人大代表,1名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室参事在内的8名知名专家学者作为首批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自2021年以来行政检察部门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47人。
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近年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更重任务相比,检察履职还存在一些差距。
(一)办案质效仍有待提升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适用不均衡,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适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监督空间还有待挖掘;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方面,还需要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达成共识,共建的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追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支出和使用还有待统一规范。
(二)内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仍有待健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内部配合仍需加强,“四大检察”工作合力有待提升;跨区域协作机制有待深化落实,特别是跨区域的大江大河大湖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和联合执法司法等方面协调联动不足;“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不均衡,各地建立的行刑衔接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机制实际运行不够顺畅,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备案通报、不起诉后反向衔接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机制的效能仍未完全发挥;环境资源大数据共享、分析和应用机制尚未建立,影响跨区划案件办理质效。
(三)法律适用等司法实务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关于涉野生动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涉案动物的保护问题、涉植物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损害价值评估等问题还不够明确;“两高”层面尚未出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度仍有待提高。
(四)办案素质能力仍有待加强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涉及环境、生物、化学、矿产等众多领域的专业背景知识,“四大检察”办案难度较大。相比之下,检察队伍知识结构难以全面满足生态检察专业化的办案要求,实践中过于依赖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相关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引导侦查取证、开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七、对策和展望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为今后检察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必须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正确认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深刻内涵,积极推进生态检察理论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
(一)深化开展专项行动,以最严密法治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贯彻落生态环境保护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必须持续深化。继续组织开展打击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专项行动,以“重拳”出击方式,对一些行业系统、重点领域存在的“顽瘴痼疾”,像“外科手术”一样予以清除;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等部门挂牌督办,加强对下指导,严格把关案件质量;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力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办案质效,以创新型履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向大数据借力,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数字检察模型,有效服务生态检察办案;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治罪与治理并重,对每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开展修复必要性审查,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式,丰富恢复性司法方式方法,确保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提取、使用、监督机制,让赔偿金真正用于环境修复;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查实的予以一定金额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激发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动力,营造全民群防群管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协作配合,以实质化运行确保行刑衔接机制落地落实
促进联动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做好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办案工作,特别是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重点解决案件信息不对称、移送周期长、立案监督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等突出问题;持续做好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以更好固定、完善证据,不断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形成打击合力;强化办案协作,推动建立刑事、公益诉讼交叉案件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有配合协作的良性机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落实落地。
(四)内外兼修,以专业化标准夯实生态检察工作基层基础
继续探索生态检察专业化发展模式;进一步健全公检法司等部门同堂培训机制;联合最高法出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案指导意见,为基层一线提供办案指引;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以优秀案事例“点”的选拔带动生态检察工作“面”的提升;培养生态检察领军人才,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检察履职能力水平。推进省、地市级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上下联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持续健全技术支持机制,深化卫星遥感技术、大数据信息平台、无人机、快速检测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全面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探索建立公益志愿者、观察员线上线索举报与评估、专业建言等机制,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
结 语
对生态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更加光荣、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助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守护“国之大者”,强化时代使命,做“法治+生态”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持续奋斗者,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