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发布
日期:2022-10-11 浏览:197
字号:【小】【中】【大】
分享到:


微信图片_20230807140921.png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


《标准》分为正文和裁量因子表两部分,重点从提高裁量精准性、扩大裁量适用性和完善免于处罚情形等三个要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正文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原则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可以从重处罚情形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裁量因子表主要内容



处罚金额计算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标准规定了21类违法行为,共计187个裁量因子。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1”为最轻,“5”为最重。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标准规定了3类因素、12个裁量因子。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1”为最轻,“5”为最重。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标准规定了3类因素、8个裁量因子。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了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代表从轻处罚,“+”代表加重处罚。



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查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点击下载查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表.doc




联系电话:028-84484508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成都经开区C5栋

邮箱:TFHJYJY@163.com

Copyright © 2021 (scys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 四川天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 版权所有. | 备案号: 蜀ICP备2023013444号-1 | 技术支持:天健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