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4起危险废物类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10-09 浏览: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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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现通报4起典型案例,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


成都市屹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倾倒在广汉市三星堆镇高涧村向家井北延线工地处的不明固体废物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不明固体废物颜色呈棕色、红褐色,伴有异味,疑似污泥、漆渣,经测算总量约25吨。经查,不明固体废物系成都市屹浩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联系货车从德阳中江某企业运输至德阳广汉进行非法倾倒。第三方检测公司受委托对倾倒的固体废物样品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表明,该固体废物中危害成分二甲苯、甲苯、乙苯浓度均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其中,固体废物检测样品浸出液中二甲苯、甲苯、乙苯浓度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其中,二甲苯超标约11.8倍,甲苯超标约0.3倍,乙苯超标约1.36倍,判定该固体废物检测样品具有浸出毒性特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德阳市公安局。目前德阳市广汉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联合多方力量、快速锁定主体。在打击危险废物倾倒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如何找出倾倒者往往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环节,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是充分依靠了群众举报和公安的先进侦查手段得以快速锁定违法犯罪的实施主体,为案件的顺利侦办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提高办案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两个部门紧密配合,各自发挥其专业优势,快速完成取证工作。


三是突出震慑作用、确保生态安全。不法分子在倾倒危险废物时,通常选择河滩地、废弃工地等方便倾倒且难以发现的地方,极易对水体造成污染,对饮用水源造成极大威胁,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


泸州市勇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涉嫌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勇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铝渣铝灰等危险废物,利用简易设备将铝渣与硅、锰、钛等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生产成铝锭,现场贮存有铝渣约1.6吨、铝灰约23吨,相关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贮存、处置环节均不符合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2022年7月,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就该公司的铝灰渣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同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侦办。目前,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执法联动组织保障。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本案在前期案件调查阶段,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参加联席会议,对案件证据调取、法律适用、线索移交等方面进行指导,避免了证据灭失、重复取证等问题,极大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是建立联合调查制度,细化违法犯罪案件联合调查路径。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不同阶段、侦办难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检察部门提前介入指导等方式,形成部门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强化案件移送和信息通报,保障“应移尽移”。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责任、移送方式等,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做到应移尽移。同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定期通报案件办理进展,为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保障。


成都市王某、李某涉嫌

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邛崃市临邛街道文脉社区7组的王某家院子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子刺鼻气味明显,并进一步挖掘出独立袋装刺鼻气味固体废弃物39吨。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及时委托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39吨固体废弃物中1.8吨袋装固体废弃物的危险特性为毒性(T),属危险废物,其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查明,成都泰兴明邦家私有限公司将产生的油漆渣等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邛崃市远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置,李某等人经过中间商介绍以1200元/车的价格将拉出的废弃物填埋在王某家院子里。


二、查处情况

王某、李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涉嫌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环境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2月17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成都市邛崃公安局,2021年12月21日,成都市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2022年4月2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泰兴明邦家私有限公司将产生的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了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1日,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目前,司法机关、生态环境局对其他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积极寻求专业支持,依法收集关键证据。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固定现场,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重要基础。针对未知来源的固体倾倒物性质,及时引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二是挖掘案件隐藏信息,紧握线索追根溯源。由于案件信息先天不足,导致执法遇到瓶颈,但办案人员对发掘的各类线索及时溯源,最终锁定违法犯罪分子。此类案件的成功侦破会消除相关人员污染环境的侥幸心理,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三是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密切配合取得实效。依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案件办理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公安机关为本案涉及的对倾倒物溯源、危险废物特性认定、倾倒量认定及相关人员调查等有较大难度的问题从刑事侦查角度提供了专业意见,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的高效联动、密切配合,有力控制、追责了违法犯罪人员。


四:

乐山市许某某涉嫌无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许某某在夹江县新场镇营房村3社自家房屋右边(门口往外方向)的一个堆放有大量油桶的露天场地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露天场地上堆放装有废液压油的油桶31桶,装有“水和油类混合液体”的油桶3桶,空油桶若干,场地上有明显油渍痕迹,堆放场所旁边发现了1个已被填埋的土坑。现场初步称重,其中装有疑似废液压油的油桶重约202.5公斤/个,空桶重约32公斤/个。根据现场称重情况估算,许某某收集处置的废液压油超过3吨,另查明许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许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售废液压油(废物类别:HW0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涉嫌无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2022年4月25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7月15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并将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目前,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本案中,由于涉案物品是桶装的废液压油,极易进行转运或者销毁处理,造成证据灭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依法启动扣押程序,将涉案物品进行了异地扣押,保全了证据。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快速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行为,及时快速移交公安机关,是履职尽责的体现,但如何移送才能在各个环节符合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则是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公安部门进行衔接。


三是强化会商研判,形成打击合力。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相比于行政违法案件,具有更加严格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此类案件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等部门积极沟通案情,提前会商研判,对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等进行明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来源: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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