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3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07-01 浏览: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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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损害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落实环境损害责任,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加大巡查力度,针对环境违法问题,截至4月底,全省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92份,罚款金额6372.02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34件。7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3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凉山州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案


2021年10月21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废料堆场存在防渗措施不完善,废水透过墙体渗入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3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攀枝花市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管理规定案


2021年7月4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扩能重建项目建成投运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自贡市自贡东方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2021年12月8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自贡东方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厂区内露天从事喷漆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75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文转自“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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