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今日正式生效!
日期:2022-06-06 浏览: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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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源于网络


湿地素来被称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水分平衡和改善局部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兼具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然而,2018年“湿地修复与全球生态安全”主题论坛上公布了一组数据:“近50年来,我国湿地数量减少243个、面积减少9606平方公里”。截至2018年7月,我国湿地面积达8.04亿亩,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我国的湿地资源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


湿地保护法的立法经过


早在1992年,我国就加入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成为公约第67个缔约方。


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以来,陆续有代表提出湿地保护立法的相关立案和建议。2018年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就收到了2件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湿地保护法。并确定本法于2022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法一共有七章65条,对于保护我国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里程碑意义。


1.关于本法适用范围

湿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2.关于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湿地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3.关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4.关于湿地修复

湿地保护法第四章专章规定湿地修复有关内容,包括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与措施等。


5.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湿地保护法第五章专章规定,湿地保护。修复与管理必须受到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必须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专章规定,具有违法开垦、使用、填埋、破坏湿地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的,最高可被处罚20万元。

......


徒法不足以自行,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活家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护湿地资源,我们在行动!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四川天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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